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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小课堂】小张遭遇退费难,该怎么办?

【字号:    】        时间:2022-12-16      

 
  “2万多元钱,几乎是我半年的工资了,现在公考机构不退费,我还要的回来吗?”最近小张遇到了点麻烦,无奈之下她找到朋友小民寻求帮助。
  原来,小张参加了今年的公考,通过笔试后她顺利进入了面试阶段。为提高成功率,她报考了甲机构的面试班。双方约定:甲机构对小张进行针对性培训,保证小张能够顺利通过面试,考取小张报考的职位。为此,小张需要预先支付甲机构近2万元的培训费用。若小张未能在面试阶段拿下该职位,则甲机构全额退还小张全部培训费。
  后来小张却没能通过面试,于是要求甲机构退费,但甲机构始终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。小张无奈之下准备提起诉讼,但是甲机构却称,合同是与北京总部签订的,而且其中对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因此小张必须要到北京总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。
  由于多种原因,加上往返的交通、食宿以及时间成本,让小张对诉讼维权之路望而却步。小张咨询了江陵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干警,干警小民帮她进行了如下的分析:
  小张能否就近进行诉讼?
  小张与甲机构签订的是电子合同,是典型的格式合同。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,属于格式条款。若该格式条款有效,则小张必须根据约定,行使诉讼权利,即只能在甲机构总部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。若该格式条款无效,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由于小张是在B区接受的面试培训,故合同履行地为B区,则小张可以在B区法院起诉。
  该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?
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”
  单从结果来看,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小张的诉讼权利,但该条款是否无效,还取决于该种限制是否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。
  将甲机构总部公司称为A公司。A公司为了发展业务,在小张居住地附近的B区设立了甲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开展培训业务。甲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,并且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。因此可以合理的推断,甲机构具备在B区参与诉讼的人员和能力。甲机构作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,可以代理A公司在B区进行诉讼活动。因此,若由B区法院管辖小张与A公司的合同纠纷,A公司的诉讼成本不会因此提高,也完全不影响A公司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。但是如果由北京的法院管辖该纠纷,则小张的诉讼成本会因此大大增加,而且会严重影响小张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。两相比较,可以认为该诉讼管辖的格式条款,已经对小张的诉讼权利产生了不合理的限制,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,该诉讼管辖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,即B区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,小张可以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  小张听完后,认为事情的确存在转机,也恢复了维权的信心。当天经过再次沟通,甲机构退还了小张6000元。对于剩下的费用,小张表示一定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。
  检察官提醒您,民事纠纷在所难免,咨询专业人士可以少走弯路,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民事诉讼监督任务,同时也为不少人民群众解决了相应的法律问题,该院将继续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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